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深圳金地物业赔偿3万余元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99.68元。
经查,李某于2018年10月23日入职金地物业公司,从事保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3日。金地物业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21年7月。金地物业公司与李某于2021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图)
李某在金地物业公司工作近3年。金地物业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2022年5月17日,经李某申请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22]72号仲裁裁决书。其中载明:一、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99.68元;二、驳回李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李某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诉至本院。
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2、支付2021.2.1-2021.7.25期间工资降薪差额10500元;3、支付满意度奖金30000元;4、支付年终奖15000元;5、支付2020.7.24-2021.2.1未晋升的调薪及福利待遇20000元。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99.6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383.28元/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关于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原告主张被告因迟到早退,考核不合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具体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事实,也未证明其解除的程序合法,故原告的解除行为应视为违法解除。李某工作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1年7月25日,故金地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99.68元(6383.28元×3个月×2倍)。对李某诉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2、关于李某主张工资差额、奖金的诉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并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李某主张金地物业公司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25日期间无故降薪的工资差额10500元和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2月1日晋升的调薪和福利待遇工资200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无故降薪和晋升,故对李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299.6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无故降薪和晋升。法院于近日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赵增宇)